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,稳定教学秩序,严格教学纪律,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教师要服从教务处、系(部)及教研室的工作安排,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。
2、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、教学进度表及课程表的要求进行教学,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。
3、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得更改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,须经教务处同意(以书面通知为准)方可。
4、任课教师因公或病、事假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,应提前填写任课教师请假审批单,经教研室主任审批,系(部)主任同意,报教务处批准,教研室要做好相应的替课安排,所缺的课程应在销假后2周内补上。
5、任课教师不得迟到、早退或擅自停课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属于违犯教学纪律
1、未经教务处同意,擅自改变教学计划。
2、未经批准私下换课、请他人代课(或代指导),将课程调到自习时间讲授,或与学生协商擅自变动课表。
3、教师或辅导人员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。
4、授课中擅自离开课堂。
5、擅自变授课或实验课为自习,且教师本人又不到场。
6、监考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,监考时看报及杂志,对考试中的违纪现象视而不见等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教学事故
1、教师或辅导人员无故矿教。
2、监考无故不到或主考迟到。
3、给学生透露考题、暗示考题,或化定考试范围。
4、未做实验准备或违犯实验操作规程,造成实验事故。
5、违背学校有关规定,在教学、考试等教学活动中,酿成不良后果。
6、安排课、下达教学任务、教材供应等工作中,发生人为差错而酿成严重后果。
7、由于工作不尽职进责,教学效果差,造成学生罢课者。
对违犯教学纪律和出现教学事故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理
1、一学期有一次违犯教学纪律的,由系(部)进行批评,本人做出书面检查,扣发本人课时津贴20元。
2、一学期有二次违犯教学纪律的,本人在所属系(部)大会上做出检查,扣发本人课时津贴50元。
3、一学期有三次违犯教学纪律或出现一次教学事故者,全校通报批评,学期考核视为不合格,扣发本人本学期课时津贴100元。
4、多次违犯教学纪律或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,扣发本人本学期课时津贴200元,本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,全校通报批评,下年度不安排教学任务。
5、教师迟到一次,提前下课一次,扣所在系(部)课时费100元。
6、教师私自调课一次,扣所在教研室课时费100元。
7、发生教学事故,对所在系(部)加倍处罚。